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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田某(已故)与赵某(已故)系夫妻关系,生有两子即二原告。1998年2月16日,田某以赵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为由向榆树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公告送达后,1998年6月2日开庭审理,于1998年6月25日作出(1998)榆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并与当日对赵某发出送达公告。1998年9月2日,被告周某与田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即在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情况下,被告周某与田某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此种婚姻应为无效婚姻,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二原告请求宣告被告周某与田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辩称,周某与田某于1998年9月2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有效。二原告申请已过除斥期间一年。 经审理查明,田某(已故)与赵某(已故)原系夫妻关系,生有二子即二原告。1998年2月16日,田某以赵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为由向榆树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于1998年6月2日开庭审理。榆树市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25日作出(1998)榆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并于当日对赵某公告送达该判决书。1998年9月2日,被告周某与田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此时赵某尚在上诉期内。赵某于1998年10月9日死亡,田某于2013年2月16日死亡。现二原告为请求宣告被告周某与田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为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自使无效。本案中田某在与被告周某结婚登记时并未与赵某离婚,即田某一人同时存在两个婚姻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已构成重婚,田**、田***申请宣告田某与被告周某之间的婚姻无效,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认定无效婚姻情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田某与被告周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种情况属于(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么?)

民事相关
2018-04-09 10:25: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