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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它综合
2018-04-06 10:33: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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