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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3月28日以国家环保停产限产,公司回款困难,工资发放困难为由,宣布4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卖纸张等辅料后的资金发放员工1至3月拖欠的工资,除交水电费后的资金再对员工进行赔偿,已贴出公告并在劳动局备案。但3月31号又后悔更改通告,告示显示劳动合同继续实行,但停产停工,给员工发放基本工资(廊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口头告知部分员工4月1日到公司打卡,但不允许进厂,以后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和第三个星期的星期一到厂打卡。两次公告均只是厂区贴出,没有通知到每个员工。请问怎么走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发放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赔偿?

行政纠纷
2018-04-04 1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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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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