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2017年2月与A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现在我们要求租户腾出房子交还给我。法律上会支持吗?
各位律师好!我以2017年2月与A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并约定3月20日交房。因此房为企业内部福利房,所以目前不能过户,只是去做了公正。A说他孩子在那里上学,所以房子返租给他,租期一年。。18年元月,听闻A跑路,我们马上赶到那里一看,房子被他出租,租期20年,租金一次性收取,价格是市场价的一半。现在我们要求租户腾出房子交还给我。法律上会支持吗?或者我们怎么做比较好?
前几天我咨询过上面这个问题,但我们想直接要求解除房产买卖合同,我们的直接损失是158万,但房产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写如果他们违约,他们要按二倍违约金支付给我们,那我们起诉的时候要写多少金额合适?他在外面借贷,现在有人起诉他借贷,金额写多一点对我们应该有好处,但多写有用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