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公司在海外注册的,法人是中国公民,但是在销售的ss代理在英国当地是正常运营氛围,但是法人在中国,中国又禁止这一类代理的规定,软件使用的也大多数都是中国人,请问这样在国内的法人会被抓捕吗?

刑事案件
2018-04-02 11:37:4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说的是法人代表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另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有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
    只要被告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我国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二)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应按下列几种情况确定管辖法院:
    1.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的,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由侵权行为地或者结果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双方争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的,由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采用“可供扣押财产地”行使管辖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查实有关财产确实是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独资公司、合作合资公司中的股权、知识产权以及到期债权都属于可供扣押的财产。
    5.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的,由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某些涉外民事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由某个国家的某个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四)专属管辖
    如物权诉讼以及一些非讼程序如遗嘱检验程序遗产案件、破产案件和不动产的强制处分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一般而言,刑事管辖具有以下原则:
    (一)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二)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三)保护原则
    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四)普遍原则
    普遍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 看看具体业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