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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日上午本人骑摩托车在嘉鱼县**岭转盘处被一辆货车撞伤,导致本人轻伤四个月丧失行动以及劳动能力 ,后经交警认定货车司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本人是个体承包户(以养鱼为生)。但是本人准备 6月2日运鱼苗到河南宜昌等地去卖,由于受伤本人无法行动,所以要求对方想办法防止鱼苗死亡、损失扩大,但是对方迟迟没有行动,导致本人经济损失二十多万元。请问本人起诉法院能得到这二十多万元的赔偿吗?根据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143条,本人承包经营的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的损失,本人叫妻子去帮忙已尽力防止损失扩大,但是对方却不管不问还是造成了这种结果,那么本人起诉 法院能向对方追加民事责任并获得民事赔偿吗?

交通事故
2006-07-18 17:26: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