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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某区一名女中学生某某被一违章小客车撞伤,当晚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其父母认为是某区公安分局出警太慢,导致其女抢救太迟,流血过多而死亡,遂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公安机关赔偿12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据《人民警察法》有关“立即救助”之规定和武汉市公安局《110接处警工作规范》有关“城区出警民警必须5分钟赶到现场”之规定,一审判决某区公安分局迟延出警的行政行为违法,但认为某某死亡的后果与警方延迟出警无直接因果关系,故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对此判决,原、被告均不服而提起上诉。 问:法院判决是否正确?警察行为是否承担责任? 正方:警察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反方:警察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行政纠纷
2018-03-30 17:07: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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