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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今天3月28日先告知我让我离职,然后公司发了一个离职告知函,内容如下:兹有你在2017年11月13日被我单位录用,现在因工作不符合要求等原因,经公司慎重研究决定,自2018年3月28日起解除您与本公司对的劳动关系,请您于2018年4月27日前办理完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请问一下公司是否是违反劳动法?

合同纠纷
2018-03-28 22:48: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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