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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夫妻双方自己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受法律保护吗?有法律效应吗?

婚姻家庭
2018-06-26 04:55:14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一般财产分割有效,婚姻存续期间对子女抚养的协议无效,夫妻的财产分割涉及法律关系复杂请来电咨询。
  • 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 1、根据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婚前储蓄应当各自属于个人财产,如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分割房产时应当予以考虑。
  • 先结婚后补证,财产怎么分割?
    先结婚后补证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由此可知,男女双方先“结婚”后补办结婚证的,其婚姻效力且有溯及力,也就是说,补办结婚证后的婚姻效力始于双方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那天。
    夫妻共同财产也是从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夫妻离婚时,所应分割的财产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受法律保护,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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