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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与前妻于2013年判决离婚,我有两个女儿,离婚后判决我们每人抚养一个,但前妻在2014年6月无辜申请执行,说由我抚养的大女儿在离婚后不让她见,所以她要求执行让她见女儿,当时我已跟法官解释,前妻这是纯属无中生有,后来在2014年尾,执行局也给出了判决,因无事项可执行,所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我以为事情就这样完了。 没想到几年间,几家与我有贷款关系的银行先后突然冻结我的银行卡并要求我还款,之后我才查询到,这是因为2014年的执行案,法院把我拉入了失信被执行名单。 我也问过懂法律的朋友,他们都说,不涉及金钱的,不应该被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可是我在网上查了好久,也没有相关的条例这样说明,现跪求各位律师大神们解答一下,有没有相关的条例是可以帮助我这个案子的,因为根本,前妻就是因为心中有气,才去无事生非,法院当时是听取了我的解释的,而由前妻抚养的女儿,我至今却一次也没见到,因为她不让我见,请问她这样的行为,是否又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呢?

民事相关
2018-03-26 22:03:1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