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6年5月20日在湖南衡阳常宁西江漂流过程中由于船夫的技术原因与漂流公司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引起翻船。受伤,经法医鉴定后确认为漂流引发的身体损伤。漂流公司投了漂流险,于是把伤者推到保险公司然后拒不见面。受伤住院除了医药费用外,直接经济损失达6000元。住院时间为40多天。医药费用伤者垫负。 请问漂流公司是否有责任赔付保险公司不赔付的经济损失6000元?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漂流公司拒不见面,去那里一趟又要5个小时,我应该怎样拿到这笔钱? [em07]

其它综合
2006-07-14 21:49: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