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女方1997年经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判决孩子归我抚养,女方每月给予150抚养费,房子归女方所有,女方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予15000元房屋补偿款.后女方不服提起上诉,中院判决维持原判!但到目前为止女方未给予任何抚养费.现我想申请执行,应已哪个判决为依据?房屋补偿款是否能一并申请执行?另我想追加抚养费,应以何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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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申请执行,但如果对方提出异议,法院可能只会支持你申请执行前的两年抚养费,因为民事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但如果对方没有异议你也可以全部得到执行。你认为应该什么时候增加抚养费就向法院起诉时要求对方从什么时尖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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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的判决执行时当然按原判。要增加抚养费要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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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那房屋补偿款也好执行吗?抚养费执行是从判决给予日起至今吗?追加抚养费是否只能从起诉之日起追加,而以前的不能追加?望解答,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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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补偿款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也就是你领到二审法院判决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现在看来你已过了申请执行的时效。孩子的抚养费你可以申请执行你申请之日前两年的抚养费。增加抚养费应另行起诉。成都周律师,13398181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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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周律师,申请执行之日起两年前的抚养费就不能执行了吗?另外增加抚养费从什么时候开始增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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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周律师,我还有几个问题想向你请教一下:
申请执行和增加抚养费的诉讼应该不冲突吧?
关于房屋补偿款如果现在对方还承认我是否可以另外提起这方面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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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