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有个非常典型的案例,是同一家法院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同时查封同一标的物,而先享有查封权利的人没得到他应该得的财产,(我是在1999年1月28日在先查封,在我后面查封的单位是在1999年6月22日才查封的同一标的物,而且法院是在给我的案子已经结案的情况后,“是因为我的财产在当时是在建房屋,我手上就有当时法院给的财产扣押清单。”又将已经查封给我先查封的财产给了后来查封的人,)反而是后查封的人得到本不是属于他应该得到的东西,究竟是什么原因才造成这样的结果?难道法院有权利可以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将法律揉来揉去,变成面团?在多次的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申请了国家赔赏,换来的是2级法院的共同口径!!!如果说后来的查封是合法的,那么第一次的查封就应该是违法的,法律是很精密的法规,不可能存在有中间道路,那么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查封,究竟哪个是合法的?迫切希望能够得到你的帮助!!! 盼望你在百忙中能够给我回回信,我可将所有的资料给你,或者来人均可,因为在这里说不清楚,有太多的文件,不知道行不?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7-13 15:55:54编辑过][/color][/align]

民事相关
2006-07-15 00:30: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