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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个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问题,言辞不太准确请谅解。 早在2014年以前,本人与A旅游公司存在了一份债权关系,比如我与A旅游公司签订一份房屋共建合同,产权归我,每年支付给我利息,到期后连本带息偿还给我。 后来因为A旅游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债务,一直拖欠到现在。本人经过一翻核查,发现了一个名字与其 及其相似的B置业公司,历史存在某种经济关系,怀疑B置业公司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想把B置业公司追加成被执行人。下面收集了一些信息,因为无法保存格式,我大概描述一下:2014-09之前,A旅游公司对B置业公司是全资控股的,之后把股权转让给了甲。甲在2014-11之前是A旅游公司的法人,且有49%的股权。之后甲在2015年10月,与A旅游公司撇清了关系,卸任了法人,转让了股权。2014-04开始甲就是B置业公司的法人,在2014年4月到11月之前是上述两家企业的共同法人。根据这点是否可以追加B置业公司为被执行人呢?问题补充:在2014年11月B置业公司开始增资(注资上涨10倍) 到 2015年10月甲与A旅游公司撇清了关系期间,本人怀疑在此期间,他们就发现经营不利的局面,开始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但是没有证据所以也没办法申诉。只求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方式,维护自己权益。非常感谢

刑事案件
2018-03-20 22: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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