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该比例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予以适当奖励;未达到该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 单位不按照规定比例去安排残疾人就业,愿意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种做法是违返残疾人保障法的吗? 我是这个单位的职工,我女儿今年21岁,是二级残疾,人很聪明,就是走路走得不稳,我求助单位安排女儿一个适合的工作,办事人员说,单位缴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为职工子女他们去残联咨询下残联那边有招聘指标没有,若有通知我们去应聘,我说如果应聘了,女儿上班远不方便,这个办事人员说那就管不到了,我说就是因为女儿行动不太方便,我才来求助组织把女儿安排在本单位离家近的下属公司工作。他们说单位还有我女儿的这种情况,如果安排了我女儿,别家也要来找单位安排。作为职工的组织和父母官,把我残疾的女儿往外推的这种做法是违反残疾人保障法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