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8千¥8,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960人民币(其中:8000元为基数,按月息3%计算自2017年12月1日起暂计至2018年3月17日;要求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920¥1,920.00元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在2017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八千元¥8,000.00元,借款期限为期2017年11月30日止,借款期满,被告保证返还借款,否则(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30日),愿意支付人民币八千元的违约金同时还约定了违约金为¥1,920.00元,同时双方还口头约定,利息按月息3%计算。现借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已届满,原告多次要求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未果。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