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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写了下面就是,谢律师你帮我看看 这样写可以吧,问题是我现在不知道怎么举证。事实和理由   我于2000年 1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几面后,在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2010年 1月 22日到环江县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婚后于2011 年 7月 18日生下女儿,名梁清雅。于2017年3月7日,生下儿子韦耀帝。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被告长年在外,逢年过节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除了上班还得自己照料女儿和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一直以来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2016年11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聚少离多,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长期分离,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女儿梁清雅和儿子韦耀帝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很少关心和照顾儿女的生活,且被告又无稳定工作,为有利于女儿和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婚姻家庭
2018-03-16 11:23: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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