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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有一笔信用社贷款,本金10万,我是担保人,法院强制执行,将我工资冻结,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贷款本金已全部还清,请问我是否能要求法院解除查封,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

债权债务
2019-03-23 12:56:3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可以向执行局提出解除财产保全
    追问:应怎样办理,还追加利息吗?
    解答:申请保全方向执行局递交解除保全申请书
    追问:红山联社是申请保全方。你意思是联社出手续才能解除吗?
    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 可以要求。。。。。。
    追问:还用找信用社协商吗?利息还接着执行吗?现已达成合解协议,并已解除财产保全,但法院未删除失信被执人名单,我是否继续提交申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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