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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8月和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但是签订合同时没有被提前通知而是公司突然提出要签合同也没有给足够的时间让我看合同的条文,我要求推迟一天再签也被拒绝,无奈下只好签了。之后每天要加班2-3小时(公司没规定,但是领导却明确提出晚上7点30分后才能下班)每周工作6天。我于2006年2月份口头提出辞职,被拒绝,只好请了10天假,这期间又因病向公司要求续假3个月,被拒绝,并给告知已经按照旷工处理,从此我就没再回公司。7月9日我收到崂山区劳动争议委员会的通知说公司对我提起仲裁,要求我支付违约金4万。申请书上面公司写着我于5月19日离职,而实际我是2月19日离职的。我想问问我和公司的争议发生在2月19日公司现在提起仲裁是否还在时效期之内?就算公司批了我三个月病假,可以延迟到说我5月19日离职但是这期间没有给我发任何工资,这是否可以说公司违约在先?还有公司当时与我签合同时的行为是否违反劳动法平等自愿的原则?如果我去应诉这种情况下我胜诉的可能性大吗?谢谢各位律师!

劳动纠纷
2006-07-13 21: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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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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