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化名)是某小学一名五年级的学生,患有先天性哮喘病,学校对此并不知情。在体育课上,老师曾说身体不适的同学要主动告知,尽量不要参加剧烈运动。但小明并未告知老师自己的身体情况,和其他同学一起参加了长跑。小明跑到一半的时候晕倒,被老师和同学立刻送往医院救治,花费了两万余元的治疗费用。该校园事故中,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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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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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要看学校是否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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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学校没有责任。五年级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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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学校没有责任。五年级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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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