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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155元构成犯罪吗?要怎么处理?

刑事案件
2018-03-16 00:01:3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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