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5日本人因犯罪嫌疑在缴纳壹万元人民币取保候审金后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这一年期间本人没有违反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行为。2018年2月5日,本人到晋安分局刑警队签字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办案民警说本人案件已经结束调查,本人无罪已经没有事情了,会退本人保证金一万元。交给办案民警本人的银行卡和身份证的复印件,民警说取保候审金会退还本人银行卡内。现在已经过一个多月时间一分钱也没退还,不是法律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应该如数退还保证金吗?几次打电话给办案民警电话也拒接。是不是公安局想拖多久就多久?有没地方说理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