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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税怎么交?我在长沙自己买的商品房门面,自己经营做生意,但因为是连锁,营业执照的法人不是我,这个要不要交房屋租赁税,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6-14 21:19:0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咨询当地工商局
  • 国税总局2016第16号公告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第五条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   房屋租赁税的标准:  一、房屋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  一amp;出租方应纳税费:  1、应纳营业税=营业收入*5%  2、应纳城建税=应纳营业税*7%  3、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营业税*3%  4、应纳堤防维护费=应纳营业税*2%  5、应纳印花税=租赁合同记载金额*1%0  5、应纳地方教育发展费=营业收入*1%0  6、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7、应纳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6元/平方米(每年)  8、应纳房产税=营业收入*12%  二;承租方应纳印花税=租赁合同记载金额*1%0  承租方生产经营应纳其它税费根据不同行业应纳相关税费  二、房屋出租用于居民居住的  一;出租方应纳税费:  1、应营业税=营业收入*3%  2、应纳城建税=应纳营业税*7%  3、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营业税*3%  4、应纳堤防维护费=应纳营业税*2%  5、应纳印花税=租赁合同记载金额*1%0  5、应纳地方教育发展费=营业收入*1%0  6、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  7、应纳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6元/平方米(每年)  8、应纳房产税=营业收入*4%  二、承租方应纳印花税=租赁合同记载金额*1%0
  • 租赁当事人对房屋租赁期限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时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承租房屋,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不属于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且出租人确因住房困难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应当准许。但出租人应当给予承租人另行租房的准备时间。  如果承租人有条件搬迁而不腾房,则应限期搬迁。  如出租人不急需收回全部出租房屋,可以让承租人腾出部分房屋,或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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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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