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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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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税务局的征收税款行为不服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要看收税的单位是国家税务局还属地方税务局。如果是国家税务局收的税您可以向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如果是地方税务局收的税您既可以向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像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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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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