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结束后,投标方认为在招投标阶段确定的单价套用定额错误,是否可以调整单价?
具体情况:道路施工招标中其土石方工程,个人认为应套用道路交通或市政的定额,可招标文件编制时套用的定额是按房建的。现在招投标已经结束,并且下发了中标通知书,现在施工单位提出土石方单价过低,主要原因是套用了房建的定额,请问现在可以调整纠正吗?如可以调整有什么相关法律依据?如不可以调整又有什么相关法律作为依据?请各位法律专家帮帮忙,帮我解答为盼,万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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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招投标程序已经结束。可按照合同的瑕疵来进行处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法》第 61条、第 62条、第 125条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由当事人协议补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对于欠缺的合同其他内容,首先应当 考虑当事人共同的真意,由当事人协议补充。《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可以协议补充 ;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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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