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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新年好! 原审:开庭时间2016年4月6日,结案时间2016年11月18日。 原判: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33万元(房屋评估66万元)。 被告得到利益后,没有提出上诉,十三个月之后又提出再审申请。被告违反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2018年2月13日,被告认为提交新证据(“房屋拆迁资料证据,即房屋升值100万元”)申请再审,房屋重新分割,原告认为该证据不是原审庭审的证据(原审庭审被告没有提交该证据),况且该证据已经超过举证期限内15个月。 律师请问,被告提交的证据,属于新的证据吗?

征地拆迁
2018-02-22 15:59:5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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