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新年好! 原审:开庭时间2016年4月6日,结案时间2016年11月18日。
原判: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33万元(房屋评估66万元)。
被告得到利益后,没有提出上诉,十三个月之后又提出再审申请。被告违反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2018年2月13日,被告认为提交新证据(“房屋拆迁资料证据,即房屋升值100万元”)申请再审,房屋重新分割,原告认为该证据不是原审庭审的证据(原审庭审被告没有提交该证据),况且该证据已经超过举证期限内15个月。
律师请问,被告提交的证据,属于新的证据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