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位刚毕业的大学生,现在有一公司要和我签合同。用人单位给我的待遇是:
1. 把适用期1个月改成见习期3个月,免去适用期.
我自己觉得这是在偷换名词,把“实习”改为“见习”.请问合法吗
2.合同签一年,用人单位在我们进入正式工作之前还有个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是算在3个月“见习期”之内.但除了合同我们还要签一个服务期协议.单位在这个服务期里约定如果不工作满一年,我就必须赔偿岗前培训费费.请问合法吗
3.我的工资是见习期1000,见习期满后1200,请问这些需不需要在合同里约定吗?公司现在不承诺任何奖金,只说公司效益好会考虑奖金和其他补助.请问有什么方法可保障我的权益?
4.公司只给我买了社会保险,其他保险都没买,请问合法吗?法律规定都要买那些保险?
5.如果我不到一年不想在这家公司干了,请问我要负违约金吗?违约金要不要在合同里约定?
6.在见习期解约,我需要赔"岗前培训"费吗?见习期可以随时解约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