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我是一位刚毕业的大学生,现在有一公司要和我签合同。用人单位给我的待遇是: 1. 把适用期1个月改成见习期3个月,免去适用期. 我自己觉得这是在偷换名词,把“实习”改为“见习”.请问合法吗 2.合同签一年,用人单位在我们进入正式工作之前还有个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是算在3个月“见习期”之内.但除了合同我们还要签一个服务期协议.单位在这个服务期里约定如果不工作满一年,我就必须赔偿岗前培训费费.请问合法吗 3.我的工资是见习期1000,见习期满后1200,请问这些需不需要在合同里约定吗?公司现在不承诺任何奖金,只说公司效益好会考虑奖金和其他补助.请问有什么方法可保障我的权益? 4.公司只给我买了社会保险,其他保险都没买,请问合法吗?法律规定都要买那些保险? 5.如果我不到一年不想在这家公司干了,请问我要负违约金吗?违约金要不要在合同里约定? 6.在见习期解约,我需要赔"岗前培训"费吗?见习期可以随时解约吗?

劳动纠纷
2006-07-09 06:31:0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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