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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日.xx医院.人流手术医疗事故.导至连续6次手术.医了8家医院.病情恶化.至今未愈.宜宾市和南溪区卫生局.与新康医院共同伪造.接诊医生姚思吉.手术医生冯永连的证据问题。受害人陈龙飞特申明.我不认识这两个顶罪的伪证医生.据实的负责手术的妇科张医生/新康医院一直拒绝提供真实姓名/因为这个张医生跑了.麻醉师也不知去向.希望宜宾市纪检委严查执法部门.伪造回复

医疗纠纷
2018-02-23 10:56:3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一、我们专做医疗纠纷案件,有些证据一旦灭失,就再也搜集不到了,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协助你们固定即将灭失的证据,搜集相关证据。
    如果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错,相信经过我们共同努力,可以让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二、把所有的病历邮寄给我们研读一下:医疗纠纷不同于其他纠纷,医疗纠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是上网搜一下或者咨询一下就可以解决的。特别是鉴定,一个质量良好的陈述意见是鉴定的基础。良好的鉴定陈述意见,是需要求律师运用自身的医学知识与法律知识,投入很多精力与时间,通过对全部病历的研读之后才形成的。
    我们通过研读病历,才能够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是不承担责任的。
    三、医疗纠纷目前可以做的有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县区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当地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对该鉴定不服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可申请由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以上一级医学会的鉴定为准。起诉后的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出,对鉴定不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不要把指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寄托在鉴定所身上,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我们读完病历才知道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中是否存在过错。
    医疗事故属于医疗行政上的概念,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由人民法院认定,须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人民法院对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产品质量责任等,根据医患双方的证据、必要的司法鉴定意见,来加以认定和裁判。
    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受害人年龄,家庭成员结构,住院天数,居住环境等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追问:我因人流手术导至连续6次手术,长期不规则出血,医了10家医院,事发一年多,又导至腺肌症无法冶疗,必须做子宫切除,我先生因我辞工回家,照顾我和孩子,老人,是否可以要求赔付他的误工费,鉴定书结果,我因人流手术,导至精神异常,学习工作,日常活动都被限,医院存在过错,百分之70-80的责任,上有90岁老人两位,下有三个未成年孩子,丈夫退休十多年,被反请工作,怎样要求医疗机构赔偿。
    解答:直接起诉。。。。。。。。。
  • 可以起诉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 您好,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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