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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4日入职一家美容院,因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缴纳社保多次沟通无果,2月2日以“留不住”为由不发放1月份工资让我走了,后来被要求发工资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里面包含我个人全部身份信息以及以后相关从事工作不得与现有内容重复,不然3年内可追究法律责任等,我不同意签订这样的不平等协议,只同意签署离职相关的。我现在想问一下在要求正常发放工资的基础上还能有什么赔偿,是走仲裁还是监察?

其它综合
2018-02-20 03: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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