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几年前借给我同学三万多块钱,当时信誓旦旦的给我说两年之内肯定能还清,我当时不太相信的他看我不相信,找了另外一个老乡给他做担保说不还钱可以找他。现在还款期限已经过了,借钱的同学找不到了,担保人也还不起钱。债务人失踪,担保人没钱还款,请问担保人上征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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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债务人失踪,担保人没钱还款的情况下,您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责任,胜诉之后,如果债务人和担保人仍然没有承担偿还责任,你就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其中,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一般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连带保证人要对全部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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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担保人是不上征信的,除非他个人有银行的贷款,那是要上征信系统的,建议您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不然两年的诉讼时效经过的话就很麻烦,您可以保留您向借款人或是担保人请求支付借款的证据,这样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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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找不到人,但是你能明确提供此人的准确信息,姓名、户籍等相关资料,仍然是可以在法院立案起诉的。如果不能确定是谁或者只知道一些外号等别称,那是无法立案的。在找不到被告的情况,法院会公告送达传票、公告后仍不到庭,可以缺席审理、判决。当然,由于公告期要两个月,所以,这样情况下案子需要的时间会长一些。再次,判决后如果找不到被告本人,但是,能找到被告的财产,可以直接由法院执行。同时,你要注意诉讼时效,过了诉讼失效,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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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解释,借款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出借人可以从收到借款人在借条上所写之日的次日计算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分期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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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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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