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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家里面有一个表弟,他因为犯了一些事情被公安机关给刑事拘留了,现在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好像是已经过去37天了,不知道这样子我们可不可以去申请派出所放人呢,刑事拘留37天后会怎样?会不会就直接去坐牢了呢?我和我的家人都非常担心他。

刑事案件
2019-03-03 01:36:42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一般应在14天,最长时间不超过37天。但是,如果37天之内经由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时间会相应延长,此种情况下一般为二个月,最长为七个月。如果确实拘留37天而未申请批捕的,您表弟的近亲属可以申请释放或者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您现在需要做的是去确认您表弟是否已经被批准逮捕。
  • 怎样才能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 关于拘留算不算坐牢,下边要先区别两个法律术语:
    1、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是处罚措施,刑事拘留是强制措施。
    2、坐牢,是通俗语言,其内涵包括各种受关押的行为,有时特指刑事处罚。
    3、在刑事诉讼中,判决之前的羁押(包括刑事拘留期间和逮捕羁押期间)都可以折抵刑期。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1,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不属于追究刑事责任,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刑事拘留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始。
    2,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是一个过程,自被抓捕之日起,当事人被叫做犯罪嫌疑人,起诉后叫做被告,直到判决有罪后判决生效,才能叫罪犯,如果判决无罪就会释放,这个过程始终是个追究的过程。
  • 您好,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7天,当过了37天后,如果察院没有批准逮捕的,则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变更强制措施,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方式。如果已经查明了犯罪嫌疑人并不构成任何犯罪的,则应当立即予以释放。
  • 在三十七天内,如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则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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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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