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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2006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我怀孕三个多月,当时民政局工作人员说孩子未出生先不要提孩子,等出生了再签个补充协议,前两天我去民政局补签协议,民政局不予受理,让我去公证处签补充协议,请问公证处签的补充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民事相关
2018-02-22 13: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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