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条规定:“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该条所称的家属,指的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改嫁前,你系革命烈士的遗孀,符合前述规定,应当享受抚恤金;改嫁后,你的身分就改变了,因而也就不能再享受抚恤金。
不过,虽然改嫁后,你不再享受抚恤金,但你孩子享受抚恤金的待遇并不会因你改嫁而受到影响。在其满18周岁以前,民政部门仍会按规定给其发放抚恤金。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监护人,你孩子的抚恤金自然由你代为领取、保管,并可作为你孩子生活、学习等方面的费用支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