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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刚开始起诉我为买卖合同!然后第二次开庭,法官让原告陈述,原告所述改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实际是加工承揽合同!然后法官当庭询问原告和我是不是可以变更!我说没有意见!等到判决书下来,判决书直接写诉状由买卖合同变更为加工承揽合同!请问法官在处理这个问题上面是不是违反了相关法律程序?还有法官在审理的时候就只有两句话,原告陈述,被告有没有异议?被告陈述,原告有没有异议?从来没有追问?是不是属于事实不清?我的观点法官判案完全没有采纳,相反原告不能证明的东西被法官以可能性较大采用?请问应该怎么上诉?这位法官判案是否符合程序?

合同纠纷
2018-02-03 20: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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