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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社部2016年5号文件,第四条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请问以上4个部门(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要出具文书还是其中任一个部门出具就行?

其它综合
2018-01-31 22:26: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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