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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劳动合同到期后(之前已经签过2份劳动合同,分别是2年、3年),2015-2016年12月中间没有签劳动合同,直到206年12月才签了第三份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合同里写的时间是从2015年12月开始,即上份合同结束的时间,这种情况如果去做仲裁的话,是不是2015年12月-2016年12月期间算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该给员工提供相应赔偿?

其它综合
2018-02-08 23: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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