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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月11号,我女儿生病发烧,由爷爷奶奶带她去到玉州区区妇幼保健院看病。当时去到那里的时候,只是有稍微一点点发烧而已,在精神状态表现都很好。医生一开始给我女儿 打点滴输液。在输液过程中 出现高烧到39.3℃ ,医生第二次开药,给我女儿开的药里面有一支安乃近注射液,但是这个注射液并没有采取注射的方式,而是采取滴鼻的方式给我女儿用的药。安乃近滴到我女儿鼻中,大概过了10分钟时间,我女儿就出现不良的反应,喷射式大量呕吐,呕吐后她逐渐变得没有精神。 当时爷爷把她呕吐的情况向区妇幼保健院里的护士反应,告诉护士小孩出现大量呕吐的情况了。当时护士对她爷爷说是这是点滴的正常反应。爷爷老人家相信了护士的说法,继续留下来在区妇幼继续掉完点滴。 当打完点滴的时候。大概时间在晚上6.30分这样。奶奶再次找到医生说起孩子情况,告诉医生孩子后面又呕吐了几次,她的精神也变得越来越差,甚至有点昏迷的样子。 当时医生只对跟她奶奶说,找点开水给她喝,歇歇就没事了。后来奶奶拿了点开水给她喝了,休息半个钟这样,孩子精神和状态还是一样,没有好转。奶奶再次找到医生向医生反应我女儿的情况,医生还是说:在这里坐一下,歇歇就好了。又休息了十分钟,情况还是一样,但是医生没有再给孩子任何治疗措施,或有效建议。奶奶只好把孩子带回家,回到家后发现情况越来越不对劲。再次把孩子带出来看病。出来到玉林市市妇幼保健院。申请住院。又开始吊点滴。吊到最后一瓶。我女儿突然出现抽搐、休克、昏迷、呼吸停止等一系列症状。医生马上推至抢救室抢救 。从此我女儿再没有醒过来。 我女儿从一个活蹦乱跳的孩子到病情恶化,到最后永远地离开这个世上,我认为区妇幼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一,经多方了解到,安乃近本身就是一种副作用很大的药物,国家在2年前就已经不建议采用安乃近做退烧用,尤其是对儿童用。加上在用过程中。医生开的是安乃近注射液。但是这个注射液并没有采取注射的方式,而是采取滴鼻的方式进入人体,滴到我女儿鼻中。我认为医生在药品使用方式上并不符合药物使用规范。这种不合规的操作极有可能使得我女儿身体产生巨大不良反应,而导致严重呕吐,精神萎靡状态,进一步降低她自身免疫力,增大了病毒侵入的风险。 第二,在我女儿出现严重不良情况的时候,家属已经多次向医生和护士反应,但是医生和护士都没有引起重视,任由我女儿病情加剧发展,更没有紧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救治。同时还误导家属,告知家属这是属于正常现象,没有关系的,休息一下就好,等等。。他们没有尽到救治病人的责任和义务,使我女儿错失了救治的最佳时机。 最后导致转化为重型脑炎,深度昏迷,无法救治,直至死亡。由于区妇幼医生的麻痹大意,我女儿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我认为区妇幼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必须为今天这样不幸的结果负责!

婚姻家庭
2018-01-26 15:26:5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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