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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2014年购买了一辆小车,上牌后与租车公司签订汽车托管合同,合同约定 该公司每月支付我1900元的分红,合同期两年,两年后租车公司以购车款收购我的车辆,2015年10月 距离合同期满还有5个月左右,该公司停止支付分红。合同约定,如果该公司违约,我有权收回车辆。 2015年12月 我找到了我托管出去的车辆,用备用钥匙收回车辆。 但该公司已将该车辆租赁给另一方个人。 该租车人于2016年4月在南阳唐河公安局立案,将我的车辆列入盗抢车辆名录。我的车至今不能年检,过户。 请问唐河县公安局这么做合理吗。 该租车公司已经跑路。联系不到。

合同纠纷
2018-01-26 23: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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