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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为有限责任公司需用资金,B为A公司大股东持股98%为A公司担保向第三方金融机构授信(包括票据数额,流通金额)借款,C为A公司股东持A公司股权2%,C股东为B胶东的担保行为,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C的反担保标的为A公司股权2%,担保金额为¥3635万。当A有限责任公司无力偿还,B股东追债至C股东,c股东应承担股权质押时股值相对应的经济责任?还是承担¥3635万的2%?或承担其 担保范围金额? 望老师赐教!先谢谢老师。

证券投资
2018-01-26 11:15: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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