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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抢劫11起,但是犯罪嫌疑人不承认,也没有其他物证能证明,只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和辨认犯罪嫌疑人材料,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凭着被害人报案材料和辨认犯罪嫌疑人材料就定某李抢劫11起.注:辨认过程合法,而且11个被害人均辨认某李为犯罪嫌疑人.。请问该案能不能定?

刑事行政
2006-07-09 18:20:01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如果只有一名被害人是不能定的。但是如果有11名被害人都辨认某李是犯罪嫌疑人,那么这11份证据是可以相互印证的。不属于孤证。
  • 本案应该属于孤证的,无论它是11份证据还是更多的被害人,它都属于被害人陈述这证据,同一证据怎么可以能印证呢?所以我认为本案不能定,因为只有被害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话,都不能定案。不知你同意我的说法吗?
  • 肯定不能定.
  • 理论上不能定。
  • 我同意谢浩律师的观点。

    虽说是同一种类的证据形式,
    但有11个人分别指证,竟然都是同一个人,
    这样的巧合是很少见的,除非是有人蓄意的安排,
    如果能排除这一点,那么这11个人提供的证据也算是一种相互印证吧。

    不过,11起之多的抢劫案,仅凭几人被害人的指认,而没有其它任何的直接证据,
    就这样定了,又感觉有些草率。
  • 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话,都不能定案,原因很简单,孤证不能定案,也不能逮捕。至于本案,辨认只是被害人的陈述补强,但还是属于被害人陈述这单一证据。就算本案有再多的被害人,案件还是属于孤证!所以该案不能定,我想逮捕也不能吧。大家同意我的观点吗?
  • 我非常同意你的观点.
  • 你怎么那么同意我的观点呢?我想看看你的观点。,不会是和我一样吧?
  • 就这样定了当然草率了,应该是不能定的。法律要求证据必须要有证据链的啊。至于本案属于零口供,就这样定了肯定会显的法律的不公,你同意我的说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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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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