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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7年12.17在某私人医院开始工作。医院说试用期为三个月,并且没有签订试用期合同。于2018年1月24日被医院辞退。辞退理由是因为配液体时没有写名字。没有造成任何医疗事故。被医院辞退。请问我如果向劳动仲裁委请求仲裁。能受到保护吗

医疗纠纷
2018-01-25 22: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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