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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上级行政复议“下级不履职”,被上级不予受理(理由是我补正的材料不能证明曾经申请履职),我打算行政诉讼上级的不予受理,也另外行政诉讼下级的不履职。根据行政诉讼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上下级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共同被告。但是,如果分开起诉,法苑判上级必须受理的话,法苑再受理我对下级的不履职,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谢谢

行政纠纷
2018-01-24 22: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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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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