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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4日入职,到2018年1月20日在公司一直负责采购,最高做到采购部部长,后采购部被撤销合并到生产部,取消采购部部长职位,后公司搬到新场地离市区较远,由于我是A照就强迫我开班车,开始说好是招到司机就不用我开了,结果一开就是8年期间我多次提出不愿意开,公司回复我说,这是采购必须要做的工作,而且也没有应为开班车加过我一分钱工资,劳务合同签过两次,第一次5年第二次好像也是5年,而且合同只有一份,平时都看不到合同的,20号公司法人口头提出我可以辞职,但我没有理睬,21日口头通知我过完年就不用上班了,我这种情况能得到多少补偿?

债权债务
2018-01-23 22: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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