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3日至2018年1月11日,于公司工作5年多,期间直至2017年10月,未缴纳社保,2017.11-12公司给交了社保。我之前是同意不缴纳社保因为公司补贴300元,并手写了个申请单,时间太久记不清,大意是自己缴纳社保不用公司交之类的。大概在2017年10月,我和公司领导申请缴纳社保,同意了,但是要从工资扣除1100元,因此萌生辞职想法。公司发工资是压一个月,即11月28发10月份工资,因公司某项目,需要大家投资,我未书面口头通讯软件上同意参加,被强行扣除2500元,扣除时间是12.28,也就是扣了2017.11月工资,也就是11.12工资都没发。我于2018年1月11申请离职,写了书面辞职,领导有事没看到,当天我发微信申请,回复按公司规章制度办,第二天我微信申请请假,1.12就没去公司。
情况如上,我的问题是,1我能否要求公司补偿五年的社保2我未提前30天打辞职,是否合法? 因我看劳动法有规定不给员工发工资或者缴纳社保,员工可以立刻辞职走人,而我缴纳社保的情况又特殊,所以不知道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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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即使您申请不缴纳社保,单位也无权不缴纳。。因为给劳动者缴纳社会,这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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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做法违法,补缴社保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工资协商不成可以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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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劳动关系存在、工资表、考勤等,你不需要很多证据,通常劳动关系不难确定的。极少部分证据即可。 二、工资应当支付给你的,尽量协商要回,如果协商要不回,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内设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注意申请之前要组织好以下证据:1.劳动关系存在时间的证据,2.每月工资数额的证据。 三、保险部分:单位这种做法是非法也是违规的,你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劳动局内)投诉,劳动监察大队是我国专门为解决职工问题特设的机构,一旦查出有该类违法现象,会依法处罚用人单位的,解决效果很好,你可以去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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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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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在合同期内没有提前30天通知单位,如何解决?
1、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员工没有提前30天,企业不能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追究代通知金,但可以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包括公司聘用、培训这个员工发生的费用以及因为该员工未提前30天提出离职给公司造成的的直接经济损失。所以公司也是完全可以用这一点来约束员工的。另外也可以告诉员工,如果没有交接工作,公司有权追究其新雇主责任的权利。2、至于员工提出离职之后是否一定要30天后才离职这个不一定,因为这30天是公司的权利,公司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所以如果员工主动提出离职后,如果公司认为工作可以应付得当,可以要求其随时离职,也可以要求其30天后离职。3、这种离职状况公司需要出具一份《离职证明》说明其是自动离职的,同时保留其写的《辞职信》,合同不需要收回而且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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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补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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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法应为你缴纳社保,你的问题有点复杂,可见面详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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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可以以公司欠发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补交全部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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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