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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下李律师。 我在防城港市中心区购买一套房子,购买时间是2016-5-27并签订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2017年10月份,但是到现在还未交房。 其中第九页"商品房交付条件":1.供水、排水2.供电3.供暖(南方没有)4.燃气5.电话通信6.有线电视7.宽带网络以上1、2、3由开放商开通并承担费用;4-7由买受人自行开通。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未达到交房条件,双方采用第2种处理方式:第1种,1-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出卖人按合同第十二条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2种,以上设施第1、2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条件,出卖人按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3-7项买受人自行未开通未达到交付的,出卖人无须支付违约金。 2015-10-27有份《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源:广西发改委)第六:其它有关规定:2015年10月27日在下文执行时间前,现有住房用户已与住房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的,管道燃气相关费用按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从 2015年10月27日下文执行时间起,购房用户与住房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的,住房建设单位及当地城市燃气企业均不能向购房用户另行收取容量气价和小区工程安装费。 但是又搜索出 2016年8月16日除了管道天然气售价下调之外,管道天然气安装费用方面也有所调整。原来2200元/户的管道燃气初装费被取消,改革执行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两部制气价管理,即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并设置1500元/户的小区工程安装费。从2016年8月16日开始,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两部制气价管理,即分为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容量气价统一定为800元/户,用于对燃气企业投入固定资产成本(市政管网及生产用房折旧费等)的补偿;计量气价主要用于对燃气企业运营成本的补偿。同时,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或入网费,设置1500元/户的小区工程安装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从8月16日起,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用户,不需交纳管道燃气初装费或入网费,或容量气价和小区工程安装费。因为新建设小区住房,容量气价和小区工程安装费计入建设开发成本,由住房建设单位向城市燃气企业交纳,住房建设单位及城市燃气企业都不能另行向购房户或用户另行收取。居民生活用气只需按照用气量结算费用即可。 而对于在8月16日前,购房者已经与住房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的,而且合同中明确有购房者向住房建设单位交纳管道燃气相关费用的,仍需按合同约定执行。对已建成但未安装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或已建成并安装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但未开通管道天然气的现有住房用户,容量气价和小区工程安装费由申请安装的用户负担,并向中燃公司交纳,同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相关事项。 这里,开放商能代收管道燃气初装费吗,算乱收费吗???

行政纠纷
2018-01-23 11:02:2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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