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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本人10年前因经济纠纷,诉至法院,并达成调解协议所欠23400元,10日内还款16000元就可(其实7000余元以前已还但是收据丢失),次日变卖所有设备还款10000元,有债权人收条。后远走他乡打工,此后无联系,今日债权人仍用原始欠款单并通过执行局银行划款,恶意追索5万余元。 请问我可以行使什么权利。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有过错。应该还款多钱适宜?谢谢

刑事案件
2018-01-07 18:24:1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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