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大人,公司在最忙的时候招我进来,然后在项目做的差不多的时候赶我走,我现在有公司盖了公章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未满,还有补充协议,是除了合同上面签署的工资之外另一部分工资,还有他们让我走时候双方谈拢的赔偿协议,但是他们一直不给我支付这笔赔偿金,还有上个月除劳动合同以外的工资,我现在可以利用这些证据去仲裁吗?胜算大吗?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他们每个月都拖欠工资是不是还有其他的赔偿呢,在线等,望各位律师大人帮帮忙,一个人在外打工实在太不容易了,还要被这些无良的人剥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