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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个经济纠纷案子,甲乙丙,我属于丙第一被告方,甲属于第二被告方,乙属于原告方,由于乙方和甲方令丙方介绍签约了一份工程协议合同,乙方给甲方交了10元合同保证金是经过丙方账户转入甲方账户的,甲方也给乙方写了一个十万元的收条,后来由于甲方法人半年后突然心脏病突发死亡,这个工程也没能正常进行,现在乙方要求甲方退还他的十万保证金,但甲方法人已经死亡,公司也倒闭,为了证明乙方给甲方付了十万元保证金,乙方要求我写一个证明,随后乙方向法院上诉要求我来尝还十万元保证金,法院一审判决由甲方尝还乙方所交十万元保证金及五千元违约金,丙方承担连带责任,(丙方也给法院提供了当时的转账凭证),丙方不服向当地中院申诉,二审被法院驳回维持原判,乙方说丙方骗了他的钱,但是丙方的确当时就把钱转给甲方,而且也有凭证,为什么法院会判丙方连带责任呢,这个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接下来丙方应该怎么办,还有什么办法能澄清与丙方没关系。现在法院已经进去执行阶段了,丙方应该怎么办呢?

合同纠纷
2017-12-31 09:09:2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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