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和一家医院签定了一份进修协议内容如下:
1.乙方向甲方交押金5000元,待进修后工作满两年,即全部退已方。
2.进修期间,甲方发给乙方见习期工资待遇。
3.进修结束后,必须在甲方工作时间保证5-8年。
4.如违约,乙方必须退付见习期间享受工资,并甲方不退押金。
进修完后我在这家医院工作了半年,但并不是我进修学习的科室。后对工作不太满意并提出辞职,医院说退押金可以,但是必须扣除我进修期间享受的见习工资。求助一下各位律师到底我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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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还是比较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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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医院没有给我买保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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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押金不对,但其它约定都是合法的。
没给你上保险你可以提出要求,且你应该在顶楼的咨询中直接把情况说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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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协议内容上看,你与医院签订的应为服务期合同,劳动法对服务期并没有详细的规定,根据上海地方的有关规定来看,服务期合同需有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特殊的福利待遇或进行专门的培训,如果只是在医院工作而没有医院出资在外提供培训的,不属于服务期规定中所指的培训。
所以,此协议的效力本身存在问题,对于押金问题,劳动部明令禁止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保证金,不退押金,当然违法。
对于工资问题,劳动法明确保护劳动者取得报酬的权利,即使你存在违约情况,医院也无权利扣除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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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