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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人与B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C,注册资本200万元,工商注册填写的出资比例为A出资120万元、B出资80万元。两者额外签订股东投资协议书,其中写明:A与B所占股份由工商认缴比例(60比40)决定,但B认缴的80万元由A在某期限内代为缴款,且无需B进行偿还。请问这份协议的做法是否符合公司法,另外依照该协议执行的话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会被认定为无偿赠予股份)。

公司企业
2017-12-21 20:53: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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